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312节
“现在开始宣布案由:”
“案由:检方对于谢亮,李万家(女),徐博涛等三人。”
“检方认为三人在行使相关部门给予的职能权利时,确认其渎职,所以以渎职罪进行上诉。”
“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问题。”
“以及追究此案相关的讨债人员违法闯入陈斌家中的问题。”
“案由是否属实?”
“是的审判长,案由属实。”
在检方王进回答完毕后,宋远辉微微点了点头。
“案由确认完毕,现北都中级法院依法对于本案展开审理。”
“请检方开始陈述诉讼申请和相关事实依据。”
“好的审判长。”
王进点了点头,对于本案,检方的间接证据充足,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只需要进行按部就班的陈述就可以了。
念及至此。
王进开始开口陈述:“审判长,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我方的诉讼申请如下。”
“对于闯入陈斌家中的讨债者,我方认为对方已经触犯了恶意入侵他人家中,触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应以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罪,进行审理。”
“推荐刑期:主要从犯一年有期徒刑,次要重犯六个月有期徒刑。”
.
….
“在本案中,谢亮等三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造成了渎职的行为,已经涉嫌形成渎职罪。”
“对三人的行为,检方作出以下控告:”
“第一:在陈斌报警之后,部门通讯人员,告知了谢亮,让其前往陈斌家中解决纠纷事件。”
“谢亮等三人,在抵达陈斌家中之后,根据陈斌以及当时讨债人员的口述得知,谢亮三人并未对于讨债人员进行阻止。
只是进行口头上的警告,并且告知讨债人员不得做出其他事项,就离开了。”
“在这一系列发生的过程中,没有预见当事人陈斌及其母亲,在当时情况下所遭受的危险。”
“并且,谢亮等三人在面对陈斌和其母亲何丽娟多次要求,将讨债人员驱逐走的请求时。
谢亮三人并没有同意陈斌的请求,只是给出了一个含糊两可的回应,没有做出其他任何有效的行为。”
“这也就导致了谢亮等人做出的行为,导致了后续结果的发生。”
“酿成了陈斌防卫过当,造成两死三重伤以及多人轻伤的局面。”
“对此,检方认为,谢亮等三人,在行使自身职能的时候,没有做到公正和解决纠纷,而造成了巨大的后果以及相应的负面社会影响力。”
“以此,检方控告谢亮等三人玩忽职守。”
“再有!”
“检方通过走访以及调查发现,谢亮与放贷公司的幕后老板,也就是这一次讨债人员的老板认识,并且有着相关的联系。”
“通话记录中还显示过,谢亮在抵达陈斌家前和离开陈斌家后,与放贷公司的老板通过三次电话。”
“以此为线索,检方认为这是一桩人情所导致的失职,并造成了相应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基于以上,”
“我方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判决。”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王进陈述完毕,整理了一下相关的诉讼材料。
在这个案子中,检方进行了很多走访调查。
调查的结果和证据都显示了谢亮等三人有着不正当的行为。
所以检方才对于谢亮等人,提起公诉。
这个案子证据确凿,从相关的间接证据上面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了。
渎职罪是一个罪行的大类型。
其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泄露机密,过失泄露机密,徇私枉法,裁定失职,枉法仲裁,徇私舞弊等一系列罪名。
上一次苏白将审判长送进去,就是渎职罪其中的一项徇私枉法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这些渎职罪的罪名多指的是,司法管理以及一些行政部门人员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
显然,在本案当中,检方认为谢亮三人的做法,同样构成了渎职罪,并且是属于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
列举的罪证也很齐全,还将谢亮等人的通话记录和其他事项都进行了相应的调取。
听完检方的陈述,宋远辉面无表情的敲响法槌。
“检方的诉讼申请陈述完毕,现在请被告方进行陈述。”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梁东林。
在面对检方的诉讼申请以及检方的控告时显得很冷静。
作为北都方面,专业应对行政罪名以及渎职罪名的律师,他知道这场庭审对于谢亮等人来说不好打。
但是不好打,并不代表着不能打。
先前他也和谢亮聊过这个案子,对谢亮进行过安慰。
据他了解的就是这个案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所以才会被提起公诉。
对于这一点,蒋东林心里面很清楚,应该怎么打。
怎么打才能够胜诉。
在听到审判长要求被告方进行陈述。
蒋东林将提前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放在桌面上,开始陈述。
“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检方对于我方的控告。”
“以下是我方的观点:”
“首先来说,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忽视大意,过于自信或擅离岗位等。”
“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因为不履行自己的职能和职责,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形成了必要的条件,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中,针对于玩忽职守罪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意思就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因为自己的职能不当问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二个就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我方当事人,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情况。”
“根据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
“在当天时间,谢亮在接到了部门电话的时候,就匆忙的和另外两人,赶往到了陈斌所报的地址。”
“在这个过程当中,谢亮等人的行为迅速,整个过程的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在抵达现场后,根据我方当事人的描述,所看到的是这么一种情况。”
“在谢亮等三人抵达的时候,当时李飞等人,是站在了陈斌的家门口,对于陈斌的母亲何丽娟进行的辱骂行为。”
“不存在殴打,侮辱尊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
“辱骂,没有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行为,只能进行调解,没有法定的驱逐义务。”
“而调解的话,谢亮等人当时的确是进行调解了,对于双方都进行了大概的问询,并且对于李飞等人进行了警告。”
“从职能方面来说,谢亮等人已经做好了自己的职能。”
“即,我方认为谢亮等人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所以我方申请撤回检方的诉讼申请,并且恢复我方当事人的名誉权。”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蒋东林所进行陈述的方面,是从相关部门规定的法定条件进行出发。
如果按照蒋东林的说法,谢亮等人的确不存在玩忽职守。
可是实际情况呢?
陈斌在听到蒋东林的描述后,气的想直骂娘。
为什么当时在谢亮来的时候,李飞等人站在他们门口?
那是因为李飞接到了个电话!
原本李飞带着人是在他家里,对他妈何丽娟进行言语上的侮辱。
并且有进一步威胁的打算,可是在这个时候,不知道是谁打了一个电话。
李飞在接到电话以后,带着所有的讨债人员从他家里面走了出去。
紧接着,谢亮等人就来了。
时间赶的非常的巧妙。
所以在谢亮来的时候,看到的是李飞等人站在他们家的门口!
原本陈斌还好奇,为什么李飞当时接到电话后和其他讨债人员走出了他家!
合着原因在这里?!
从他家里面走出去,站在门口,就相当于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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