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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466节

“基于以上行为,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判定其寻衅滋事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

苏白反驳:“我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刚才我方陈述的并不是多次不听劝解,我方询问的问题是我方在哪一点影响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么?”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事项,影响公共秩序,是影响了这些事项。”

“我方当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顺安公司外进行维权行为,第一,没有进行辱骂,第二,没有进行殴打,第三,没有进行主动性的打扰他人。”

“所以,检方陈述的我方当事人引导着其他人一起影响公共秩序,指的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员工工作?”

“但是这并不是我方主动愿意去影响的,我方没有对他人进行阻拦工作的行为。”

“再有。”

“检方还陈述了,执法方对于我方当事人等人进行了多次的劝解。”

“是的。”

“这一点我方不得否认,的确是对我方进行劝解了,但是我方进行的是维权,他们是不是没有做出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

“并且和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沟通。”

“所以既没有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又没有做出对抗执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点影响了相关性的公共秩序?”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同意检方的相应观点。”

“还请审判长能够从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一点进行考虑。”

“判定我方没有寻衅滋事。”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场答辩的关键点就在于到底有没有影响公共秩序。

从对于刑事罪中的寻衅滋事的一般判定来说。

定这个罪,依照第四点,需要产生不良的后果影响。

可是.…

老李,老张和老薛,在维权过程中没有产生什么不良的影响。

要说影响,无非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脸面。

可是顺安公司等于公共秩序吗?

并不等同于!

可话又说回来,这个案子能判定寻衅滋事吗?

可以。

审判长如果硬判的话,还是能够判定下来的。

不过.…

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问题,例如说有没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所以说,关于本次庭审的判定,主要在审判长在主观上倾向于哪一方。

此时,审判长的目光也落在了苏白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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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第280章 被驱离法庭!苏白:我TM和你杠

审判长胡军与苏白对视了一眼。

收回目光。

这个案子的判定,检方与被告方各执一词。

看是谁都说服不了谁,庭审的答辩陷入到了焦灼当中。

可实际上。

检方和被告方的陈述,最终的采纳权在他手里。

主要的判决因素在他。

说白了。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既然提起公诉,一般都是会判刑的。

为什么?

因为在一般的情况,寻衅滋事这个罪名,适用的范围广,怎么进行判决,依照的是审判长的理解。

也就是所谓的——法律解释权。

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依据,可是他如果认为检方陈述的有依据,也完全可以进行采纳,并且不受任何的影响。

这个案子。

上面很重视,王安和他联系过了。

检方这边控告一下合理的依据,他这边走走流程就可以了。

面对双方的争执,胡军作为审判长沉默了几秒,而后对着苏白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维权的方式,是利用合理的行为进行。”

“那我能不能问一下,这个合理的流程就是举牌子去人家公司门口进行维权吗?”

“他们不可以去举报,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投诉解决吗?”

“维权,我支持。”

“可以这种不合理的维权,我不支持。”

苏白:.

维权支持?

为什么用这种不合理的维权方式,你心里不清楚吗?

这种情况下,该进行的方式都已经进行过了,肯定是没有办法了,所以才不得已用这种维权方式的。

审判长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

苏白还没有开口说话。

被告方当事人席位上,老薛直接破口而出:

“难道是我们不想合理的投诉解决吗?”

“可是这TM的解决的了嘛!”

“啊?”

“我们从一开始就投诉了,可是一直拖,直到事情发生了,也没有个消息。”

“我们不想解决是吧?!”

“解决的了嘛?!”

“没办法,我们只能去到他们公司去维权,这有什么问题?”

“如果早早的就能把我们的事情给解决了,我们还能到他们公司去维权,去索要我们合法的权益吗?根本用不着,我们只能用这种方式去进行我们的维权,明白吗?!”

老薛说着说着就要激动。

胡军当即敲响了法槌:“肃静,肃静!”

“被告当事人安静,注意保持庭审会场纪律!”

咚咚咚!

法槌落下的声音震耳。

面对审判长,老薛的心情平复下来后,开口:“好的。”

紧接着苏白继续开口补充:“审判长,刚才你也听到了,我方当事人不是不维权,而是没有办法了,选择了这种维权方式。”

“从法律的角度上。”

“先不管我方为什么使用这种维权方式,我想请问一下,我方当事人的这种维权方式难道有什么问题吗?”

“造成公共秩序的损坏了吗?”

“是以恶意的形势进行的维权方式吗?”

“既然没有造成其他形势的恶劣影响,检方为什么要对于我方三名当事人提起公诉的行为?”

“我方认为,检方对于本案应当予以撤案。”

“而不是用通用罪名对于我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性的控告!”

马虎在听到苏白的陈述,默不作声。

被告方委托律师自己都说了,这是通用罪名。

估计心里明白,法院方面可以依照寻衅滋事进行判定。

你集结了人员,在人家公司门口闹事,我就是可以看做是寻衅滋事,没有任何的问题!

再说。

伱控告你的,在庭审中,一切都需要看审判长的。

我作为检方,只需要简单的进行补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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