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123节
无非是放弃掉已失的部分,紧抓未成年,利用此条法例给刘婧琪争取一个最小的处分!
公诉人,黄石也反应过来,当即开口。
“附议!”
审判台上。
张秉心为难起来,只觉左右为难,半晌愣是没开口说话。
你要质证吧...被告席明显不准备质证,百分百会快速结束。
你要量刑...案件明显又未走到这个地步。
法庭的流程很简单,就是辩论、质证、定罪、宣判。
罪都没定,拿头宣判呢!?
“审判长,被告方真实意思为,法庭应考虑刘婧琪的年龄进行定罪,而非宣判!”
张伟却心中冷笑,转变进攻思路。
‘定罪?’
‘好,那就定!’
他丝毫不怵对方,原因只有一个。
红线法例可不仅只体现在判罚上!
虽然法例上没有明说,但在涉及到刘婧琪此类人,基本是能轻罪就轻罪,然后再从轻罪中从轻判罚!
“审判长,根据上述公诉方与代理人所进行表述与递交证据,以此来看.....”
张伟当即开口道:
“并无证据可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
“我方认为,被告人刘婧琪只构成《刑法》第 234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照法例,构成此罪量刑在三至七年,情节较轻三年以下。”
“但,《刑法》第17条,原文明确提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婧琪年满16周岁,适用14—16相关法例。”
“应当从轻处罚!!!”
他的思路很明确
从其余方向抹掉故意杀人,只要过失致人死亡!
只要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那配合法例依旧可以达成缓刑处置。
哪怕没有幻想,刘婧琪最多也就进去呆个三年!
这不是自大,而是现实就是如此。
第17条法例原文中,所写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能看着轻飘飘的,但真到了判决时,你才会发现这几个字究竟有多变态!
这么说吧。
哪怕是故意杀人呢,也足以将常人的死刑扭转至十五年刑期。
就连无期都不行......
无期都属于极端中的极端宣判!!!
而这年头的无期...各方面减刑叠加起来,名义上是‘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呢?
实际上只需要服刑的时间会很夸张...夸张到多数人会认为是假的。
多少?
最少不低于10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原文中:‘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换句话说,刘婧琪理论上被判重罪,也只需服刑10年就能出来,甚至还能假释。
减刑很难,可这也只是对成年人来说难。
对刘婧琪一点都算不上难!
更别提......
法官不一定定故意杀人罪呢!
“异议!”
代理人席位。
徐德皱起眉,认真起来,他开口打断对方思绪,沉声道:
“审判长,上述我方所递交证据已经很明了。”
“证据中,证人吕广军明确说出,案发是由‘姜雨乔旺二人捏住死者杨佳乐的腿,由刘婧琪主动摇晃’,致使其重心失衡最终摔落致死......”
“综上所述。”
“被告人刘婧琪、姜雨、乔旺三人其行为,明显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定罪....
还是得定罪,对方的辩护证据全被自己扯了个精光。
那眼下,只要能定下明确罪名,后续可操控空间将会极大!
“反对!”
被告席。
律师孙冰近乎是对方话音落下的刹那,便立马出声反驳。
“被告人刘婧琪没有任何主观杀人,这点警方所给予的口供描述的很清楚!”
虽然话是这样说。
但......
经由吕广军证据一事,所谓的口供可信度自然也已经下降。
但话又说回来了。
在没有新的证据反驳之前,可信度下降也无所谓,因为这代表它依旧还处于可信的状态!
只是......
“异议!”
“被告方,被告人刘婧琪三人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没有任何一条法条规定,故意杀人必须是主观中含有杀人思维!”
徐德厉声质问。
他站起身,取代了之前的黄石,开始和对方斗起法来。
“有关‘故意犯罪’这一性质,《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定义’,描述的十分清楚!”
故意犯罪如何定义?是定义主观的?
不。
故意杀人...有两种定义性质!
一,是直接故意,也就是你希望对方去死,并做出这个行为,便是故意杀人犯罪。
这是大多数人所理解的。
而第二点虽常见,但传播率却十分片面,且一般因这定故意杀人的...会令大众感到错愕与疑惑。
甚至你主观意识上,可能不希望别人去死,但法院依旧会因此判决你故意杀人!
这便是......
‘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身对社会做出的危害性行为,会导致他人身死,却依旧做了,且死了人,便是间接故意,算作故意杀人!
举个例子。
你开车后撞到了人,下车发现对方昏迷但还有一口气,你很害怕,但四周没人看见也没监控。
便想着将其藏起来,此时你明知自己这个行为会让对方死亡,但还是做了,导致对方未能有效抢救死亡。
你没有杀人行为,也不希望他死。
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中的定义......
就是故意杀人,判罪程度与直接故意杀人没有区别!!!
“根据证言描述的案发过程中。”
“被告人刘婧琪明显知晓自身这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杨佳乐死亡,但却依旧做出。”
“最终导致杨佳乐坠亡。”
“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4条,针对‘间接故意犯罪’诠释!”
徐德话语不啰嗦,简短而直插核心。
“综上所述。”
“被告人刘婧琪,明确触犯《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黄石点头。
“附议!”
检察官的‘公信力’比较强,哪怕他什么都不做,就当个气氛组,给徐德提供的价值也远超寻常证据。
这就是职业带来的优势。
相同证据下,法官采信人家的概率就是比你的高,并且信任程度也更大。
也是为什么,无数律师在刑事案中折戟沉沙的原因。
但......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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