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157节
“吱~”
庭审正门开启。
三道穿着法官袍,身姿伟岸的人影,从门外缓缓走入,他们踏进门槛,走上台阶,站在审判区最高的审判台上。
“啪。”
审判长张秉心环视周围一圈,看着下面所有人,接着坐在那象征庭审中,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审判长席位上。
“还有谁没准备好?”
张秉心开口,语气比以往更冷了几分,就连例行询问都多一丝丝的冷意。
“被告方已准备就绪。”张伟率先道。
至于另一方......
却久久没传来声音。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席位。
徐德原本还在等黄石,看看他有有没有准备好呢,却半晌没得到回应,扭头看去。
恰好对上黄石那盯着他的视线。
很明显,对方是在等自己先开口,而不是冒着‘检察官准备好了那我就准备好’的风险贸然开口。
虽然这段话整个东国可能没人能理解含义。
甚至所有检察官想都没想过!
但黄石,明显不想冒这个风险,他就那么默默看着徐德。
“我方代表原告人......”
徐德被盯的受不了了,他扭头看向法官。
虽然说法官没有表达自己的意见。
不过通常情况下,法官开口问话,就代表法官已经准备就绪,而法官如果准备好了的话,那徐德自然......
“我方已准备就绪。”
话落。
黄石松了口气,点点头,开口道:
“公诉方准备就绪。”
闻言。
审判台上,审判长张秉心颔首,他拿着诉书,开口说道:
“本案,由公诉机关绿森市市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于200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依照相关规定,绿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进行审理。”
“2002年,12月17日,一审进行第一次审理,因被害人代理人所递交证据,‘事实尚存争议,需要进一步核查’,进行休庭处理。”
“休庭后,事实已查证完毕,无异议,予以取证。”
“本次绿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8日,在第二法庭重新召开庭审,继续就本案进行审查。”
“现宣布......”
说着。
审判长张秉心微微一顿,他右手握住法槌,在桌上猛地一敲。
“砰!”
“本案开庭!”
四个字落下。
恍惚间。
原本还算轻松的审判区,所有人心中一沉,屏息凝神,不自觉的攥紧双手、面色严肃起来。
不给他们反应的时间。
又是一道声音在场内回荡。
“值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入法庭!”
第90章 血腥的绞杀!
“值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入法庭!”
一道包含威严的声音落下。
几个法警内心一紧,连连向外走去。
不多时......
几个被铐住的人走了进来,每人身侧有两名法警,身穿统一制服。
赫然是刘婧琪、姜雨、乔旺三人!
三个人的神采均不相同。
刘婧琪脸色阴沉的可怕,那双能看到三眼白的眼睛渗人,踏入法庭的瞬间变将眸子往原告席方向投去,扫寻一圈,却并未找到杨欢的身影。
姜雨与乔旺眼中挂着些许不安,低着头,明显肩膀担着巨大压力,向审判区走去。
“吱~”
三人坐在审判区,所有人正中间。
法警当即道:“被告人已到庭!”
审判长张秉心深吸一口气,旋即缓缓开口道:
“本案,于2002年,12月17日,因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递交证据情况不明致使休庭审查。”
“现经审查,证据属实。”
“庭审继续。”
说着。
张秉心没有犹豫,扭头看向公诉方众人。
上次庭审,是处于被告被压制的状态,短时间无法说出回应时休的庭,那眼下开庭,自然要让对方重新询问。
张秉心张开嘴:
“公诉方。”
“本次开庭重审,你方是否要重新表达自身指控?”
话落。
众人下意识看向公诉席的黄石。
检察官黄石顿了顿。
检察官所谓的指控,可以理解成是给对方定罪,法院的定位则是按照这个罪,来判罚。
上次开庭给刘婧琪三人定罪较为艰难,但眼下经过休庭,证据经过质证......
那指控可就不难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方并无更改诉书的的想法,针对被告人刘婧琪、姜雨、乔旺三人,保持第一次审理态度。”
“就本案中。”
“被告人姜雨,乔旺为从犯,应负次要责任,但根据警方递交证据,却也明确触犯东国《刑法》第 234条、第 263条、第238条......”
“综上所述。”
“我方指控被告人姜雨、乔旺,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抢劫罪、囚禁罪.....”
姜雨和乔旺是从犯,对方不具备故意杀人心理。
当然,如果上纲上线,故意过线,也可以给对方强行上一个间接故意,但意义不大,无论是对刑法、还是判决,都没什么直接影响。
至于第三个被告人......
想到这。
黄石顿了顿,他眉头一皱,严肃道:
“就本案中。”
“被告人刘婧琪为案件主谋,根据警方在18中走访调查显示,有关三人犯罪,均以刘婧琪为主。”
“并且,被害人杨佳乐、赵莉二人身死,其矛盾核心也在被告人刘婧琪身上。”
“依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次审理所递交证据,可明确看出......”
说着。
黄石忽的加重自身语气,重点关注道:
“被告人刘婧琪,作案过程中明确存有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且多次主观无缘由针对同学进行长期勒索、欺凌、故意伤害、恐吓、抢劫......”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
“被告人刘婧琪,明确触犯东国《刑法》第274条‘恐吓勒索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以及《刑法》第232条.......”
黄石将最后一条,也是最为核心的一条指控吐出。
“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院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三个人,一条条罪证,罗列的十分清楚,条理明确,责任划分也很公正。
虽然上次开庭也说过类似的,但这次因为徐德的证据,明显更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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