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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159节

  “我方委托人的行为程度有限,手段...不算特别残忍。”

  手段实际上很残忍。

  针头、侮辱、殴打均存在。

  甚至,法医解剖杨佳乐的时候,在其胃部明确检测出一些头发碎渣。

  只是......

  这里是庭审,他是律师,哪怕自己心里知道,那也得装糊涂说瞎话!

  “其次!”

  “第二,就本案,我方委托人,没有明确的谋杀行为。”

  张伟开始划重点,着重说着。

  “被害人杨佳乐,是坠落致死,并非是被告人凶杀致死,不属于蓄意谋杀!”

  话落。

  公诉席瞬间传来话。

  “异议!”

  “辩护人,证据中很明确的提到过,杨佳乐之所以坠楼,是因刘婧琪的直接行为导致。”

  “并且,双方产生矛盾时,是早上吕广军告知被告人,那时,距离案发足有近五个小时!”

  黄石重点指出一个证据。

  他作为公诉方,指控能力算是十分拔尖出众的。

  以往之所以比不过胡广,完全是因为自身太规矩,但见过徐德的打法,他忽的觉得......

  偶尔不守秩序,好像...能取得很不错的效果?

  黄石继续道:

  “间隔足够五个小时,且手中持械,明显非激情突发性杀人,而是‘谋杀’!”

  一般来说,超过一个小时还决定动手就算谋杀。

  更别提近五个小时了。

  张伟有些受不了了。

  他脸上流露出些许怒意,拍着桌子,回怼道:

  “公诉方,我方并未持械引发矛盾,甚至从未在案发前持械!”

  “所有凶器均从案发现场处临时收集,此条完全可以证明,我方委托人不具备谋杀观念!”

  “如若你方再擅自打断,我方......”

  说着。

  张伟顿了顿,沉声道:“只能申请您就本案进行回避!”

  骤然间。

  火药味瞬间弥漫。

  和检察官硬碰硬?徐德做的,他张伟未尝做不得!

  要知道,真论起来,对方可连‘资深律师’都算不上,而自己,已经是金牌律师!

  想到这。

  张伟怒向胆边生,愤怒的眼神与黄石对视着。

  好在,审判长张秉心也不是不明事理的人,他眉头皱起,语气中有些不满。

  “公诉人,警告你一次!”

  “不得扰乱庭审秩序,否则我有权对你就本案进行回避处置!”

  公诉人上。

  黄石点点头,却并不在意。

  只要不回避,那在胜诉之前的任何警告都是放屁,没有一点作用。

  见此。

  张伟收回心,他顿了顿,继续道:

  “第三。”

  “案发地点,绿森市第18中书院...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91章 时机已到!黄雀在后!

  案发地点,学校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话落下,众人眉头微皱。

  张伟继续开口道:

  “首先是校园管理缺位、未及时制止欺凌。”

  “在案发期间,致使案发,校方有两点责任,一,校内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没能尽到管理义务,未能使自身作为润滑剂,从而及时制止学生之间的矛盾,反倒使死者与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愈发激烈!”

  “如,校方老师吕广军。”

  “对方直接性质影响到被告人刘婧琪与死者杨佳乐发生矛盾!”

  张伟沉声开口,说的话带有逻辑,但通体来看又毫无逻辑。

  学校没有尽到责任?

  那学校该如何尽到责任?

  这完全是没办法的事!

  毕竟,学校占地面积那么大,你总不能在所有地方安装监控,哪怕是厕所都360°无死角监视吧?

  这不现实。

  但偏偏的,教育中又明确、强制性的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没错,多数人不知道,但实际上这玩意确实是写进法例的。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学校欺凌防控属于校方硬性义务,哪怕只是不建立制度、不制止、不报,甚至还不是欺凌的推波助澜者,那也等同于=违法,需被追责!

  当然,如果学生成年,校方自然没多少责任,但...被告人三个,法例上明确属于未成年人!

  所以......

  “校方应当承接案件部分责任,尤其是老师吕广军!”

  张伟语气坚定,丝毫没有一丝卖掉吕广军的羞耻。

  要知道,吕广军也是因为刘婧琪一家,才导致现在摊上刑事官司......

  甚至上次开庭,还给他们担当证人作证!

  但他却依旧卖了,卖的没有任何犹豫。

  “综上所述。”

  “就本案而言,是学校与家庭监护双双不到位,多方责任分担,不应由被告人独自承担全部刑责。”

  张伟再次开口,丢出一堆可用buff进行辩护。

  恍惚间。

  他又道:

  “第四。”

  “审判长,审判员。”

  “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甚至可以说是......”

  “自首。”

  自...自首!?

  恍惚间,两个字落下的刹那,现场所有人眸光一凝,仔细打量着他。

  张秉心道:“继续。”

  “很简单,根据自首的法例法规描述。”

  “根据《刑法》第 67条,同时参考《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有关自首的描述中,明确规定,现场警方并未控制,属于混乱阶段,能逃而不逃,属于自首性质!”

  “根据案情描述。”

  “我方被告人,刘婧琪、姜雨、乔旺三人,在案发过后,完全拥有逃跑机会。”

  “但三人均未选择此条法例。”

  张伟开口说着,听得众人眉头拧起。

  他却将视线投向对方的徐德,脸上露出微笑,缓缓开口道:

  “最后!”

  “被告三人,均为未成年学生,可塑性强、具备帮矫正条件。”

  “所以,被告席,请求法庭......”

  “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从轻量刑,给改过自新机会!”

  “我方表述完毕。”

  自首......

  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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