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叫我威廉三世 第407节
波特金 12,580
三圣徒 12,480
波尔塔瓦 11,500(日本归还)
亚历山大二世 9,670
总吨位 218,940
俄国可以在1916年、1918年分别建造一艘主力舰。
土耳其海军:舰名/吨位
阿拉尼亚 20,210(原德国拿骚级,1915年购进)
厄尔根 13,200(原德国布伦瑞克级,1915年购进)
凯马赫 11,700(原德国维切尔斯巴赫级,1912年购进)
乔鲁姆 11,000(原德国凯撒·菲特烈三世级,1912年购进)
吉雷松 11,000(原德国凯撒·菲特烈三世级,1912年购进)
巴勃罗萨 10,500(原德国勃兰登堡级,1910年购进)
雷斯 10,500(原德国勃兰登堡级,1910年购进)
麦苏德 9,710
卡迪尔 8,000
艾登 8,000
总吨位 113,820
土耳其海军可以在1916年、1918年、1920年、1922年、1924年各建造一艘主力舰。
十五、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1)永久性的沉没;
(2)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3)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十六、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进行解体工作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刻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用途。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弃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可以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
(1)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
(2)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
(3)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
(4)所有的弹药、炸药和水雷;
(5)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
(6)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
(7)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机器,所有用于弹射、回收飞行装置的设备。
十七、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1)根据本条约必须废弃的舰船,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条约生效后十八个月内完成。
(2)根据本条约进行替换的舰只,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
十七、主力舰替换规则:
(1)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其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本条约规定数字。替换舰船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的舰船建成后的第十七年。除特别注明的(俄国、土耳其)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1916年1月1日之后五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2)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地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3)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或航空母舰的舰名;
(4)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5)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6)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7)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8)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发生意外事故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换舰船,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十八、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为防御潜艇和飞机攻击而进行的改装例外,并且需遵从下述规则:签约国的舰船可以加装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单艘舰船排水量不得超过3,000吨。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
十九、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非航空母舰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
航空母舰——航空母舰是用来从事战斗目的、排水量超过10,000吨,明确只用来搭载飞机的舰船,飞机由此起飞并降落。
标准排水量——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船建造完毕,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备、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是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今后建成的舰船,其排水量将以此标准为准。
二十、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环境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的问题,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在征求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约适应此时之形势。
三圣徒 12,480
波尔塔瓦 11,500(日本归还)
亚历山大二世 9,670
总吨位 218,940
俄国可以在1916年、1918年分别建造一艘主力舰。
土耳其海军:舰名/吨位
阿拉尼亚 20,210(原德国拿骚级,1915年购进)
厄尔根 13,200(原德国布伦瑞克级,1915年购进)
凯马赫 11,700(原德国维切尔斯巴赫级,1912年购进)
乔鲁姆 11,000(原德国凯撒·菲特烈三世级,1912年购进)
吉雷松 11,000(原德国凯撒·菲特烈三世级,1912年购进)
巴勃罗萨 10,500(原德国勃兰登堡级,1910年购进)
雷斯 10,500(原德国勃兰登堡级,1910年购进)
麦苏德 9,710
卡迪尔 8,000
艾登 8,000
总吨位 113,820
土耳其海军可以在1916年、1918年、1920年、1922年、1924年各建造一艘主力舰。
十五、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1)永久性的沉没;
(2)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3)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十六、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进行解体工作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刻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用途。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弃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可以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
(1)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
(2)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
(3)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
(4)所有的弹药、炸药和水雷;
(5)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
(6)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
(7)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机器,所有用于弹射、回收飞行装置的设备。
十七、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1)根据本条约必须废弃的舰船,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条约生效后十八个月内完成。
(2)根据本条约进行替换的舰只,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
十七、主力舰替换规则:
(1)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其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本条约规定数字。替换舰船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的舰船建成后的第十七年。除特别注明的(俄国、土耳其)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1916年1月1日之后五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2)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地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3)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或航空母舰的舰名;
(4)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5)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6)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7)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8)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发生意外事故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换舰船,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十八、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为防御潜艇和飞机攻击而进行的改装例外,并且需遵从下述规则:签约国的舰船可以加装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单艘舰船排水量不得超过3,000吨。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
十九、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非航空母舰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
航空母舰——航空母舰是用来从事战斗目的、排水量超过10,000吨,明确只用来搭载飞机的舰船,飞机由此起飞并降落。
标准排水量——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船建造完毕,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备、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是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今后建成的舰船,其排水量将以此标准为准。
二十、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环境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的问题,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在征求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约适应此时之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