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357节
“首先:我方不同意检方控告的滥用职权。”
“根据滥用职权的定义:指的是利用自身的职能去做某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进行滥用,或者行使自身的职能用以牟利。”
“在本案当中,具体的流程是这样的。”
“在当时,我方两名当事人在安药集团进行立案后,是确认了秦宝的犯罪行为的。”
“这里说明一个前提,那就是在当时立案时确定了秦宝的犯罪嫌疑,不做现在的辩诉。”
“继续。”
“我方两名当事人对其进行抓捕行为。
是在我方的职能范围之内。
并没有违反我方的职权。
我方承认我方在当时有非法行为,可是这非法行为违反的是执行规定,执法规定。
我方愿意接受行政上的处罚。”
“但是我方不认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我方希望检方能够从这一点进行看待。”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答辩。”
徐浩听完林深的回答,将目光看向了杜明。
本次庭审,被告方有三人,也就意味着需要指控三次。
对于马武的认罪认罚,徐浩表示减轻了不小的工作量。
只是这个.…执法方的嘴有点硬啊!
其实在徐浩的认定,以及确定的事实当中,执法方有没有滥用职权?
肯定有啊!
你都跑到别的省,依仗着你的身份,不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把人给从省外给带回来了,不是滥用职权是什么?
只不过….
徐浩虽然在个人的观点进行这么认证,但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辩诉的完整性,一切以证据性和法律适用性为主要。
接下来的庭审还是需要看检方如何进行控告。
“检方请陈述或提交对于方世军和冯向两人的犯罪事实或法律解释。”
“好的。”
曹雪点了点头,翻找出关于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的诉讼材料。
紧接着开口:“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辩述律师的发言。”
“第一点: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是作为执法人员跨省进行抓捕,代表的是执法者的形象。”
“依照跨省抓捕条例,没有进行任何的通知,在非执法区域进行抓捕,已经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二点,两人没有按照规范,没有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进行抓捕,同样违反了抓捕条例。”
“这两点已经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并且两人明知是非法行为,还实施非法行为….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明知代表着什么身份,代表着什么职能和自身的职权是什么,却依旧不管不顾,知法犯法。”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定,两人滥用职权。”
面对检方的质问和提出来的两点,林深立即反驳:“我想请问一下检方。”
“检方认为,我方滥用职权的主要因素是违反跨省抓捕,没有通知另外的执法方,并且在抓捕时没有出具自己的身份,违背了抓捕的规范,和相关的事例条例。”
“可是检方在陈述这些的时候,一直所说的就是我方违背了某某某条例。”
“这不符合“职权”的属性。”
“职权是什么?”
“方世军和冯向的职权是抓捕犯人,抓捕嫌疑人,安药集团针对当时秦宝的违法行为,进行报警行为,执法单位也进行了立案。”
“所以两人,在这个过程中,进行抓捕,有问题吗?”
“从这个角度来进行解读的话,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根据检方的陈述,两个人只是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条例,但是并没有犯罪行为,也没有进行职权的滥用。”
“毕竟….在检方的陈述当中,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是进行了职权上面的滥用。”
“但是,抓捕应该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叫做职权上面的滥用吗?”
“我想这不能够吧。”
“话说回来,检方为什么凭借以上几点,就对我的两位委托人妄加定义,认为他们两人是滥用职权?”
“他们两个人收受礼物了吗?”
“检方的调查,发现两个人有职权滥用的目的吗?”
“换句话说,检方认为,两个人职权滥用的重要直接证据是什么?”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清楚的发现,我方当事人并不是职权上的滥用,而是行为不当,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造成了一系列不良的影响。”
“我想申请,检方撤销对我方的控告,因为检方对我方控告的罪名完全的不成立。”
.
….
林深的陈述完全围绕着“职权”。
根据对于职权的定义来阐述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的情况,是不是职权的滥用。
在这一点上,林深的阐述,不管有没有法律上的效益。
但是!
在庭审直播上的效果非常的好。
曹雪平静的看着林深,还没来得及说话反驳,苏白就举手示意进行补充。
法锤敲响,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开始进行陈述。
“我不认同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在苏白看来,林深的阐述,完全是从侧面进行陈述的。
为什么这么说?
林深只从职能的观点来阐述,可是并没有从其他方面进行陈述。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也没有讲——是谁让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前往外省的?
这一点方世军和冯向没有说吧?
就冲着这一点方世军和冯向没有讲,那么就已经说明了,两人就是这次的主犯。
安药集团立案了。
对,没错,是进行立案了。
但是这和伱的职权有关系吗?
并没有关系。
进行立案了,你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执法,这属于正常流程,属于合规行为,这才是属于你的职权。
但是你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法,这不是已经超过了你自身的职权吗?
职权滥用也属于这一方面的定义。
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在省外有执法权吗?
没有!
没有执法权,你凭什么抓人?
并且你利用的是什么身份去抓人?
利用的是你执法者的身份吧?
没有执法权,但利用执法者的身份,去抓捕一个只是进行立案的人员,没有人通知你,让你抓捕。
协调没有完成,你就急匆匆的跑过去抓人。
这应该怎么定罪?
不定职权滥用,那定当众绑架罪?
再说,林深一直强调的是两个人只是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条例,并没有触犯职权滥用。
实际上,两个人不仅仅是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条例,还触犯了职权滥用!
苏白继续陈述:“针对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说法,在这里我只想询问几个问题。”
“第一:方世军和冯向作为执法人员,为什么没有按照程序去进行执法?”
“是谁让他们这么做的?”
“第二:不遵守管理条例,算不算是违背了相关的职权?”
“第三:两人跨省进行非法抓捕,是谁给他们的权利?他们是以什么身份将秦宝带回安城的?”
“是以一个执法员的身份,还是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
“第四,检方刚才不是已经陈述的很清楚了?”
“两人滥用职权的直接证据就是两人违法使用自身的职权,这已经在职权滥用的范围之内了!”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想要表达的是,两人违法,使用自己的职权,不属于职权滥用吗?”
苏白简单的将问题进行总结后,目光落在了林深身上。
林深对于曹雪的反驳,说实话,没有太多法律上的定义。
只是先前曹雪表述的并不清楚,让林深有了反驳的机会。
仅此而已。
面对苏百提出来了几个问题,林深沉默了数秒…
一旁的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不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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