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428节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如果没有的话,那么我们进入下一个庭审流程。”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深吸了口气。
一旁。
李雪珍小脸严肃,气鼓鼓的。
这审判长.…难道就不深入的问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吗?
直接就驳回了刚才的翻供请求了?
不会吧.…
虽然说.…刚才苏律师,没有陈述直接的违法行为,可是按照正常的来说,肯定是知道其中有着不符合规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审判长还会进一步的询问一句。
可是现在….
直接进行了相关的驳回。
那就是审判长在心里面已经认定知道了这件事情,但是为了最终的判决结果选择忽略。
呼.…
李雪珍默默的看着审判长席位,没有说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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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第260章 再现经典名场面!反复反驳!
依照这场庭审上面审判长关东风驳回的内容而言。
没有什么大问题。
在庭审上。
出示相关证据,才能指定程序违法。
苏白刚才的陈述其实是在暗示又或者说明示——孟子义的口供和相关证词以及指认现场等情况。
并不是出于他的主观意愿而进行的。
而是遭受到了逼迫行为。
另外.…看守所的犯人在殴打孟子义的时候,还有可能遭受到了其他人的指示。
只是.…
关于这方面,苏白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表明这些情况。
所以遭到了审判长的拒绝。
遭到拒绝也正常,不过,从审判长的视角来看。
审判长还是倾向于孟子义有着重大的犯罪嫌疑。
所以审判长在针对于孟子义遭到其他犯人殴打逼供的情况方面,并不太相信,或者说不太在乎。
.
….
面对审判长的再次询问,苏白继续开口:“审判长,我方还有其他需要陈述的。”
关东风作为审判长,在听到苏白的话以后,脸上露出了一丝的不耐烦,不过很快就平静了下来。
这个案子他看过了,针对孟子义的判决,基本上不存在其他问题。
让他不耐烦的是——苏白一直在庭审上,指正程序错误或者违法行为。
对于苏白,他也了解一些,国内的顶尖刑事律师。
这种顶尖律师,他以前办案子的时候也遇到过。
对于这种顶尖律师,他知道对方想做什么,也喜欢做什么。
最想做和最喜欢做的就是在庭审场上指出程序错误或程序违法。
或者是和审判长合议庭进行激烈的争吵,来给委托人演一演看一看。
不管接下来的判决,拿着律师费用,拍拍屁股走人。
他不知道苏白是不是这种律师。
但是根据刚才的陈述方面,他反驳对方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对于苏白接下来的陈述,关东风大致能猜到。
又是指出程序错误?
或者是某个地方程序违法?
可是指出来又怎么样?
指出来了,这些问题,能影响判决的最终结果吗?
不能!
作为审判长,他不需要知道证据是否合法,他只需要知道证据的来源和证据链是否完整。
能否进行判决。
目前,他要看的就是,这场庭审,苏白能不能拿出来关键性的法律依据或者是重要证据线索。
如果没有的话.…
那么,在这场庭审上,无论苏白表现的再多,或者是表现的再怎么激烈。
都丝毫影响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
….
审判长席位上,关东风平静开口:“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你方的其他观点吧。”
“不过,作为审判长,我在此进行提醒。”
“请被告方委托律师不得在答辩期间,陈述与本案,或者是与庭审无关的事项,关于其他方面可以在法庭陈述方面进行,但不得在答辩期间进行。”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了点头。
这场庭审存在的问题太多了,就从简单的证据方面来说,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至于审判长,对于他有意见。
苏白:?
就算是再有意见,那么他也要帮他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法律权益。
无罪就是无罪!
“审判长,我方接下来要陈述的是关于检方控告的证据方面。”
“按照检方提交的证据来说.…”
“证据具体内容有:我方当事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并且交代了事情的起因和经过以及相关的事项。”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本场庭审的事件起因经过以及相关事项和物证的准备,有没有经过相关的考证?”
“就比如说:在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如何杀害两位当事人的?”
“在提交的证据中,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手持刀具,将两位当事人杀害。”
“那么这个刀具呢?减方和执法方有没有找到相关的刀具凶器?”
“孟子义只是在审查的时候陈述了自己用刀杀了顾乔和谢伟。”
“陈述了怎么杀的。”
“陈述了相应的过程,先不提这个相应的过程是否是真实的,依照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些过程陈述的都非常的合理,非常的具有针对性以及依据性。”
“但是并没有凶器。”
“凶器在哪里?”
“作案的工具为什么找不到了?”
“没有了最重要的物证,就不能够形成相应的证据链,为什么依照这些来判定孟子义死刑?”
“这完全的不合理!”
“再有,孟子义从聚餐到案发现场,开车只需20分钟,在聚餐的时候,孟子义没有车,那么他是怎么到的案发现场?”
“按照他的“口供”,是打了一辆出租车,关于这辆出租车的线索有没有进行查证?”
“执法方和检方想要调查出一辆出租车的线索,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为什么迟迟没有找到这辆出租车?”
“究竟是找不到这辆出租车,还是不存在这辆出租车?”
“基于以上我方的总结如下:”
“第一:凶器未找到。”
“第二: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没有找到出租车,等同于——基于基本逻辑而言,孟子义,想要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在时间限度上并不足够。”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为证据不足,需要检方进行补充。”
“以上就是我方的其他观点。”
在苏白陈述结束后,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柏浩杰针对苏白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根据执法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在其他事情的逻辑上,都能够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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